继承权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
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医
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等),被继承人在异地死亡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证明;
(2)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格盖章;(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第一
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
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证明要求:列明被继
承人的所有子女,包括在国内、国外和已经死亡的。
如被继承人的户籍在佳木斯市以外地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
证明机关:如果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中曾是现有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到单位查询
复印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中含有亲属关系内容的档案材料及档案首页后盖章(或前往
政府8号楼调阅)。
如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无工作单位,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盖章确认。如果仅能提供社
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则还需另行提供两名知情证明由公证员进行询问取证。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动迁安置房屋需前往产权处调取原始房照的存根和动迁安置手续。
(4)取得财产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放弃继承权继承人需本人亲自持身份证在公
证员面前表明对遗产的态度。
被继承人的《结婚证》、继承人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
(5)其他需注意事项:
1、继承人中有在外地不能来本处亲自办理公证的,如果放弃继承权需提交经过公证
的《放弃继承权说明书》;如果不放弃继承权,委托他人办理继承公证,需提交经过公证的
《授权委托书》。
2、如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年代久远不能出具派出所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可由
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单位或者社区等了解情况的机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