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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曾用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现姓名之外,在户籍登记的其他姓
名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曾用名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 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3、申请人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的,可不用再出 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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