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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动态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佳木斯公证处一次性告知内容


    一、执业区域
    佳木斯市区、建三江管委会辖区
    二、业务范围(国内民事、国内经济、涉外、港澳台)
    1.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三、服务时间地点及方式
    (1)佳木斯公证处市区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 13:30-16:30
    办公地址:佳木斯市郊区勤政路100号
    咨询电话:0454-8691198
    (2)佳木斯公证处建三江服务部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00  下午 13:30-16:30
    办公地址:建三江管理局司法局一楼办证大厅
    咨询电话:0454-5710182
    (3)在线申办:网  站:www.jmssgzc.com
     公众号: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佳木斯公证处
    四、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
    依据黑龙江省公证协会关于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证明材料清单,取得证明材料的途径请询问公证员。
    五、收费标准
依据《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19]177号标准执行。
    六、时限要求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七、不予办理公证及终止公证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2.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八、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九、本公证机构所属的执业监管部门
    佳木斯市司法局,投诉电话:0454-8809028
佳木斯公证处全体公证人员竭诚为大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专业的法律服务。




佳木斯公证处

2022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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